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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隨身碟訊(記者 李璟 實習生 張繼玲 羅陽)婚後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時男子認為妻子應“凈身出戶”。但法院認為,其父母提供的房款是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房產和債務都應由兩人共同分割與承擔。
  2007年6月,武漢女青年王婷嫁給杭州人張偉(均化名化療飲食),婚後兩年,張偉成功申請到老家一套人才經濟適用房。房子位於杭州某小區,約80餘平米,僅需支付33萬餘元。經張偉父親同意,2009年6月,張偉將父母積攢多年用於養老的33萬元全額付清房款。2011年,房屋兩證發下,登記為小兩口的名字。
  在母親的要求下,張偉給父親寫了一張借條,承諾在有能力時償還33萬元借款。之後,王婷的父母也先後借給她4萬元用於支付物業、水電等費用,王婷隨身碟也分別出具了借條。
  後因瑣化療飲食事發生爭執,去年8月,夫妻倆經過商定後,決定結束婚姻,但王婷提出分割房產時卻遭到張偉拒絕。協議離婚受阻,張偉遂訴至武昌法院,請求判令兩人離婚。張偉認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錢買的。夫妻倆未生育子女,也無婚後共同財產,因此王婷應凈身出戶。
  王婷同意離婚,但她辯稱,房子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今年1月經評估後價值為92萬餘元,因此自己應分得其中42萬餘元。此外,兩人婚後張偉的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也應作為共同新成屋財產分割。
  法院認為,購房時支付的房款,是張偉向父母借的錢,因此是夫妻共同債務。故分割房屋時,應先將33萬元共同債務予以分擔後,再分割剩餘房屋價值。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偉所有,張偉支付王婷42萬餘元經濟補償和3萬餘元公積金補償費;債權人為雙方父親的共37萬元共同債務,由張偉和王婷共同償還。  (原標題:婚後向父母借錢買房 房產債務兩人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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